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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乌慧敏,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