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敬与高俊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敬;高俊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6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敬。 被执行人高俊杰。 本院在执行(2011)长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王敬与高俊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俊杰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0062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