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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敬与高俊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敬;高俊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006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敬。 被执行人高俊杰。 本院在执行(2011)长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王敬与高俊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俊杰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0062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