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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彬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103)彬执字第00334号申请人程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调处陈某某给付程某生活帮助费3000元及返还陪嫁物美的冰箱一台、29寸创维电视一台、邦德电动车一辆、荣事达洗衣机一台、DVD一台、皮箱一对、被子四条、太空被一条、毛毯一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执了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已领回3000元及陪嫁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敏彬审判员  赵 珊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呼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