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彬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103)彬执字第00334号申请人程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调处陈某某给付程某生活帮助费3000元及返还陪嫁物美的冰箱一台、29寸创维电视一台、邦德电动车一辆、荣事达洗衣机一台、DVD一台、皮箱一对、被子四条、太空被一条、毛毯一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达执了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已领回3000元及陪嫁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敏彬审判员 赵 珊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呼醒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