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丁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李勇,无固定职业。被告丁利,临浯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丁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利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景芝支行帐户为907090200010101382191内的存款250000元整。上述冻结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