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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6月14日因犯放火罪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23日释放。2012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2)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经过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菜刀,趁黑夜无人之机,采取持刀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4次抢劫出租车司机现金共586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现场笔录、辩认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特提起公诉,并请参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采取持刀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且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又供述,指控的第1宗其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现金240元不正确,实际上是当场他将240元中的20元给了司机让看病,他实得现金220元,而且此宗作案时间他记不清了,但抢劫事实正确。此次抢劫时,他只是把菜刀从身上拿出来对出租车司机实施威胁,并没有伤害被害人;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案犯罪事实,他认罪服法,请求人民法院对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曾在合阳县知堡乡西桌子煤矿打工,对此地方比较熟悉,便以乘出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哄骗至西桌子煤矿附近,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其抢劫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2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合阳县城转悠,因身上无钱,便产生抢劫出租车司机之念头。当日凌晨12时许,遂携带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在合阳县城“北方大厦”门口附近发现司机王某驾驶一辆红色陕ET22**出租车,便上前将该出租车挡住,以其去西桌子煤矿需乘车为由,将王某哄骗至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东侧南北水泥路上,被告人于某某右手从身上拿出携带的菜刀,左手抓住司机胸前让停车,这时司机王某左手抓住菜刀,被告人于某某将车内灯打开,让司机将钱掏出来,司机王某从其上衣口袋掏出现金260元给了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拿上现金准备离开时,司机王某发现其左手流血,让被告人于某某给一些看病钱,被告人于某某从中取了20元给了王某,被告人于某某抢走王某现金240元,之后逃离现场。所抢现金被告人于某某吃饭、坐车已花用。2、2012年3月15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在合阳县城街上转悠,因身上无钱,便决定对出租车司机下手。当转至合阳县城北街口时发现司机李某某驾驶一辆陕ET22**绿色出租车,便上前将该出租车挡住,以其去西桌子煤矿看朋友需乘车为由,将司机李某某哄骗至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大门东侧南北水泥路上,让司机停车。车停下后,被告人于某某将车内灯打开,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采取持刀威胁之手段,抢走李某某现金150元。被告人于某某抢劫后,要了司机李某某的电话号码,不让报警,之后逃离现场。所抢现金被告人于某某吃饭、坐车已花用。3、2012年3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来到合阳县城伺机抢劫出租车司机,当转至合阳县城西新街城关中学附近时,发现司机武某某驾驶一辆灰色陕ET28**出租车,遂上前将该出租车挡住,以其去西卓子煤矿需乘车为由,将司机武某某哄骗至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东侧南北水泥路上,让司机停车。车停下后,被告人于某某从身上拿出携带的菜刀,采取持刀威胁之手段,抢走司机武某某现金96元。随后,被告人于某某让司机调转车头将其拉到西卓子煤矿南门南北路中段,被告人于某某告诉司机不要报警,之后手持菜刀下车逃跑。被害人武某某在返回合阳县城途中向公安机关报案。所抢现金被告人于某某已花用。4、2012年3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为了实施抢劫在合阳县南大街“好时尚”2元店盗取菜刀一把,当晚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合阳县城转悠伺机抢劫出租车司机,当转至合阳县城金水路梁园步行街附近时,发现司机梁某某驾驶一辆绿色陕ET30**出租车,遂上前将该出租车挡住,以其去西卓子村需乘车为由,将司机武某某哄骗至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南门东侧水泥路上,让司机停车。车停下后,被告人于某某从身上取出盗取的菜刀,采取持刀威胁、搜身之手段,抢走司机梁某某现金100元。之后被告人于某某害怕司机报警,让司机取出手机卡,遂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在返回合阳县城途中向合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并在被害人梁某某指引下在西桌子煤矿至合洽公路口将作案后逃跑的被告人于某某抓获,同时将其别在腰间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和所抢现金查获并扣押。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抢现金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抢劫陕ET22**出租车司机的证据(1)被告人于某某对其产生抢劫犯意及其实施抢劫的地点、经过、所抢现金花用情况供认属实。被告人于某某又供述,他产生抢劫犯意的时间是2012年2月份一天晚上11时许,随后他就实施了抢劫;抢劫时他右手从身上拿出携带的菜刀,左手抓住司机胸前让停车;作案工具菜刀是他2012年元月在西卓子煤矿一废弃简易房里捡到的,是一把不锈钢菜刀,长约10公分,刀把是蓝色塑料质品。抢劫后他将菜刀扔了,扔到那里记不清了;至于当时在车里他抢了司机多钱他没有数,抢后他数了一下,抢了240元;他选择抢劫对象是出租车司机和作案地点是西桌子煤矿附近,原因是出租车司机能把他拉到比较偏僻的地方,他以前在西桌子煤矿上过班,对这个地方比较熟悉,出租车司机能把他拉到比较偏僻的地方。(2)被害人王某(经营一辆陕ET22**红色出租车)陈述:2012年2月10日凌晨12时许,他驾驶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阳县城“北方大厦”附近,一名中年男子将他的车挡住,该男子上车后说要去西卓子煤矿,于是他驾车向西卓子煤矿行驶,途中在闲聊中,听口音该男子是河南人。当行至西卓子煤矿东侧南北水泥路上时,该男子突然右手拿一把刀,这时他左手抓住刀,该男子让他把钱掏出来,当时心里害怕,他就从自己上衣口袋掏出260元钱给了该男子,该男子打开车门,他看见自己手上有血,让该男子给些看病钱,该男子给了他20元钱就逃跑了。(3)证人陈某某(合阳县皇甫庄镇卫生院负责人)证言证明:2012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王某来到皇甫庄镇卫生院,他看见王某左手用毛巾包着,问咋回事,王某说其跑出租车时被人抢劫,并将其左手弄伤。然后经检查王某左手有一3公分左右的伤口,他在王某伤口处缝了3针。(4)证人杜某某(合阳县百良镇曹杜河村人)证言证明:2012年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他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说2012年2月10日凌晨12时许其驾驶陕ET22**出租车将河南口音的一陌生男子拉到西卓子煤矿东侧水泥路上时,被该男子抢走现金200余元,手被伤,在家打的吊针。(5)证人李某(合阳县城关镇康家坡村人)证言证明:2012年2月13日晚,王某到合阳县城西环路找他,他看见王某左手用纱布包着,他问怎么回事,王某说其驾驶陕ET22**出租车将河南口音的一陌生男子从合阳县城拉到西卓子煤矿东侧水泥路上时,被该男子抢走现金200余元,左手被伤,在家打的吊针。(6)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其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以及被害人王某指认其被抢现场笔录证明:本次现场位于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东侧南北水泥路上。(7)被害人王某辨认被告人笔录、照片及其伤情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容貌相近的16名男子照片排列成顺序让被害人王某辨认,被害人王某辨认出第16号照片上的男子于某某就是在2012年2月10日凌晨12时许对他实施抢劫的人;照片又显示出被害人王某左手被伤情况。2、抢劫陕ET22**出租车司机的证据(1)于某某对其产生抢劫犯意及其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所抢现金数额以及所抢现金花用情况供认属实。被告人于某某又供述,150元现金是他手持菜刀威胁司机抢的,其中80元是司机装在上衣口袋的钱,70元是他让司机从车仪表盘放的钱夹拿的;作案工具菜刀是他从合阳县南大街一家2元店偷的,是一把不锈钢刀,长约20公分,刀把是红色塑料质品,案发后该刀被公安机关扣押。(2)被害人李某某(经营一辆陕ET22**绿色出租车)陈述:2012年3月15日晚10时30分左右,他驾驶陕ET22**绿色出租车行驶至合阳县城北街口时被一河南口音的中年男子挡住,那男子说去西卓子村,他驾车拉上那男子向西卓子村方向走,途中由于天下大雨,他说要路过白灵村,那男子又说去西桌子煤矿看个朋友,然后他驾车行至西卓子煤矿大门东边南北水泥路上,那男子让停车,他将车停下后,那男子用左手将车内灯打开,右手拿一把菜刀,让他给150元回家路费,他看那男子拿着刀心里害怕,又怕那男子用刀砍他,他就从上衣口袋掏出80元现金,那男子又指着放在仪表盘的钱夹让他拿钱,于是他从钱夹里数了70元现金,共计现金150元被那男子抢走。那男子对他抢劫后要走了他的电话号码,不让他报警,之后那男子离开了现场。(3)证人李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之妻)证言证:2012年3月15日晚11时许,她丈夫李某某回到家说其在合阳县城北街口用出租车拉了一个人,那人要去西卓子村,当行驶到西卓子煤矿大门东侧南北水泥路上时,那人手持菜刀对其丈夫李某某威胁,抢走李某某现金150元钱。(4)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其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明:本次现场位于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大门东侧南北水泥路上。(5)被害人李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容貌相近的16名男子照片排列成顺序让被害人李某某辨认,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出第10号照片上的男子于某某就是2012年3月15日晚10时30分左右对他实施抢劫的人。(6)被告人于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抢劫时的作案工具是一把不锈钢刀,长约20公分,刀把是红色塑料质品。3、抢劫陕ET28**出租车司机的证据(1)被告人于某某对其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所抢现金数额供认属实。被告人于某某又供述,由于他身上没钱花,就对出租车司机抢劫;实施抢劫时,他对司机持刀威胁说他不想伤人,让司机给他一些回家路费;他抢劫后,让司机调转车头将他拉到公路上,他知道自己是抢劫行为,他告诉司机不要报警,之后他拿着菜刀下车逃跑;作案工具是一把不锈钢菜刀,长约20公分,刀把是红色塑料质品;司机开的是一辆灰色出租车。(2)被害人武某某(经营陕ET28**出租车)陈述:2012年3月16日晚9时许,他驾驶陕ET28**出租车由合阳县西新街行驶至城关中学附近时,一中年男子将他的车挡住,那男子上车后说要去西卓子煤矿,他驾车拉着那男子向西卓子矿行驶,当行至西卓子煤矿东侧南北水泥路上时,那男子让停车,我将车停下后,那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右手持刀对他威胁说其不想伤人,让给100元回家路费。他见那男子手拿菜刀,为了保护自己,急于脱身,就从裤兜掏出96元现金给了那男子。之后那男子让调转车头,他将车头调转后行至西卓子煤矿南门南北路中段时,那男子让停车,他将车停下后那男子说不让报警,那男子手拿菜刀下车后逃跑。他返回合阳县城的路上,就向公安机关报警。那男子是河南口音。(3)证人行某某(系被害人武某某之妻弟)证言证明:2012年3月16日晚10时许,他听姐夫武某某说当日晚9时许其将一河南口音的男子从合阳县城拉到西卓子煤矿东侧水泥路上时,被那男子持菜刀威胁并抢走现金96元。(4)证人行某某甲(系被害人武某某之妻)证言证明:2012年3月16日晚11时许,其丈夫武某某回到家说当晚9时许其驾驶陕ET28**出租车将一河南口音的男子从合阳县城拉到西卓子煤矿东侧水泥路上时,被那男子持菜刀威胁,其丈夫武某某被抢走现金96元。(5)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其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明:本次现场位于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东侧南北水泥路上。(6)被害人武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容貌相近的16名男子照片排列成顺序让被害人武某某辨认,被害人武某某辨认出第15号照片上的男子于某某就是2012年3月16日晚9时30分左右对他实施抢劫的人。(7)被告人于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抢劫时的作案工具是一把不锈钢刀,长约20公分,刀把是红色塑料质品,刀面上刻有“玺龍作”字样。4、抢劫陕ET30**出租车司机的证据(1)被告人于某某对其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所抢现金数额供认属实。被告人于某某又供述,由于他身上没钱花,就对出租车司机抢劫;他实施抢劫时,对司机持刀威胁说他不想伤人,让司机把钱拿出。他抢劫后害怕司机报警,让司机取出手机卡,后逃离现场;作案工具是一把不锈钢菜刀,长约20公分,刀把是红色塑料质品,刀把上有3个螺丝,刀面刻有“玺龍作”字样;在去西卓子煤矿途中,他骗司机说自己是河北人;司机开的是一辆绿色出租车。(2)被害人梁某某(系陕ET30**出租车夜班司机)陈述:2012年3月17日晚11时许,他驾驶绿色陕ET30**出租车由南向北行至合阳县城金水路梁园步行街附近,一中年男子将车挡住,说要去西卓子村,那男子上车后他驾车行至西卓子煤矿南门东侧水泥路上时,那男子让停车,车停下后,那男子从身上取出一把菜刀,持刀对他威胁、搜他上衣口袋、裤兜,抢走他现金100元。之后那男子害怕他报案,要他手机卡,他说不报案,那男子拿着菜刀下车逃跑。随后他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梁某某又供述,那男子抢他时把菜刀亮出来,他心里就发毛,害怕那男子用刀砍他,就将他跑车挣的钱给了那男子。(3)证人王某(系被害人梁某某的老板)证言证明:2012年3月凌晨12时左右,梁某某打电话说其驾驶绿色陕ET30**出租车拉了一河南口音的男子,当行至西卓子煤矿时,被该男子抢走现金100元。之后他让梁某某赶紧报案。(4)证人党某某(合阳县南大街“好时尚”2元店销售员)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一天,她正在“好时尚”2元店生活用品区销售货,当时顾客很多,晚上下班清点货物时发现丢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刀柄是红色塑料质品,她就将此事告诉给店老板。该刀销售价是10元。(5)证人李某甲(在合阳县南大街经营“好时尚”2元店)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一天,本店服务员说店里丢了一把菜刀,当时他没有在意,也就没有报警。被丢失的是红色塑料柄不锈钢菜刀,销售价是10元。(6)被告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其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本次现场位于合阳县知堡乡西卓子煤矿南门东侧南北水泥路上。(7)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盗窃的作案工具地点笔录证明: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告人于某某盗窃地点是合阳县南大街“好时尚”2元店。(8)被告人于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作案工具不锈钢菜刀一把,长约20公分,刀柄是红色塑料质品,刀把上有3个螺丝,刀面刻有“玺龍作”字样。(9)被害人梁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容貌相近的16名男子照片排列成顺序让被害人梁某某辩认,被害人梁某某辨认出第6号照片上的男子于某某就是2012年3月17日晚11时许对他实施抢劫的人。(10)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3月18日凌晨12时05分,合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梁某某报称警后,立即组织民警并在被害人梁某某的指引下在西桌子煤矿至合洽公路口将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抓获,同时将其别在腰间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查获并扣押。(11)被告人于某某指认所抢现金照片以及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于某某手扣押所抢现金100元和菜刀一把,此现金已返还给被害人梁某某。5、本案综合性证据户籍证明信证明:于某某,出生于1973年01月23日,身份证号码410611197301230038。6、本案其它证据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03)浚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2003年6月14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2月23日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采取暴力、威胁、搜身之手段,多次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劫取现金共586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证人杜某某、李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于某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的作案时间是2012年2月10日凌晨12时许,予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伤情照片相互印证被告人于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左手受伤以及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被告人于某某抢得被害人王某现金240元之事实,亦予以认定。故对被告人于某某当庭供述的其对被害人王某没有伤害、抢得被害人现金220元不予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于2012年2月10日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于某某非法所得赃款责令其予以退赔并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苗建丽审 判 员  王兴贵人民陪审员  王占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灵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