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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唐静、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唐静,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嵘,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竞夫,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润兵,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静。委托代理人汤玉清。被告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江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增,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唐静、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0元,因原告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四川鑫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