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振兴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李良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振兴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李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振兴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伟。被执行人:李良勇。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98号慈溪市振兴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良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良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李良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振兴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0816.32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9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