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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包美莲与六安市天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美莲,六安市天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包美莲,女,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天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池民一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六安市天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人民币36883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