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其余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