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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其余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