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立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厉守珍与周晓龙、临沂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厉守珍,周晓龙,临沂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303号申请人厉守珍。被申请人周晓龙。被申请人临沂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罗庄区金九路西段南侧金久加油站对过。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厉守珍因与被申请人周晓龙、临沂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晓龙驾驶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晓龙驾驶的“风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