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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清欢与王国土、高保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土,赵清欢,高保康,绍兴县康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保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康炯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康。上诉人王国土因与被上诉人赵清欢、高保康、绍兴县康炯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国土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