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海霞与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霞,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韩海霞,女,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海岸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海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