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60-3466、3468-3471、3475、3477-3481、3483-3486、3488-3498、3501、3502、3504、3507、3511、3512、3514-3518、352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海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60-3466、3468-3471、3475、3477-3481、3483-3486、3488-3498、3501、3502、3504、3507、3511、3512、3514-3518、3520-353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各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人民陪审员 袁 巧 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代)下续附表: 裁定书附表: 单位: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