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红伟与叶月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伟,叶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伟。被执行人:叶月英。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22号周红伟诉叶月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月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月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红伟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5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