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费英航速华乘置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英航,四川华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费英航,女,汉族,1997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3号10栋2单元10号。法定代理人欧阳宇(费英航之母),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3号10栋2单元10号。委托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蜀汉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英航与被告四川华乘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英航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