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张道军与张金良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道军;张金良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张道军,男,汉族,被告张金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军诉被告张金良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广志审判员 刘绍山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