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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郸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张道军与张金良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道军;张金良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张道军,男,汉族,被告张金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军诉被告张金良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道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广志审判员  刘绍山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