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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剌继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剌继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剌继荣,假名邵康,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麟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麟游县。2012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剌继荣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剌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初,被告人剌继荣以“邵某”的假名字应聘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龙隐宫”足浴店,当月14日9时47分许上班时,见吧台无人且营业款抽屉钥匙未拔,趁机盗走抽屉内现金478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已挥霍。2012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剌继荣在“龙隐宫”高新分店应聘时被发现并扭送至电子城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剌继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提取笔录、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剌继荣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光盘一张、存储卡一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剌继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剌继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执行至2013年7月15日止)。二、未追回赃款478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锐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