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高刑监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农树祥因陈远志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56号农树祥:你因陈远志等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文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我院(2011)云高刑终字第9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量刑偏轻,民事赔偿过少,没有追死季凯柱故意杀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错误为由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远志伙同刘佳聪、王丽金、刘刚、赵正江、王显江故意杀害农XX,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以及季凯柱明知陈远志等人杀死农XX后外出躲藏时,指使刘XX、梁XX、刘X、黄XX、陆XX、李XX、李X、陆XX实施提供资金,帮助陈远志等人逃跑,构成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原判根据各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及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季凯柱参与了杀害农XX的行为,你申诉要求追究季凯柱故意杀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判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的民事判决无明显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