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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亓春兰与李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20号原告:亓春兰。被告:李英。委托代理人:魏述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亓春兰与被告李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春兰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