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柯芳芳与杭州友泰汽车有限公司、陈烨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芳芳,杭州友泰汽车有限公司,陈烨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柯芳芳。被告杭州友泰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被告陈烨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芳芳与被告杭州友泰汽车有限公司、陈烨铭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柯芳芳以与杭州友泰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柯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