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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蒋守松与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守松,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0号申请执行人:蒋守松,虎牌电××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跃生,慈溪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跃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04162537),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995号蒋守松与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债务较多,财产在另案中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蒋守松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蒋守松如发现被执行人孙跃生、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