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马玉梅、高景玉与张立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梅,高景玉,张立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马玉梅,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高景玉,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立芳,又名张力方,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梅、高景玉与被告张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梅、高景玉撤回对被告张立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梅、高景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