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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马玉梅、高景玉与张立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梅,高景玉,张立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马玉梅,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高景玉,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立芳,又名张力方,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梅、高景玉与被告张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梅、高景玉撤回对被告张立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梅、高景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