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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涂相仁与熊三根、焦爱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相仁,熊三根,焦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涂相仁,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三根,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焦爱英,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南执字第3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熊三根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莲南段158号2栋2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并责令被执行人熊三根于2012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三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三根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莲南段158号2栋2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以清偿本案赔偿费5127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