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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翠莲、杨金华诉被告齐红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莲,杨金华,齐红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于翠莲,女。原告杨金华,女。委托代理人徐树发,男。被告齐红学,男。原告于翠莲、杨金华诉被告齐红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翠莲、杨金华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齐红学返还给二原告土地承包权5.20亩,该地由二原告经营;诉讼费由被告齐红学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华、于翠莲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杨金华、于翠莲的承包地从2001年就由被告齐红学耕种,直到2012年齐海丰死亡原告杨金华、于翠莲均未主张过权利,被告齐红学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未能按时出庭答辩,致使本案无法确定原告杨金华、于翠莲的承包地是如何流转给被告齐红学耕种的过程及原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翠莲、杨金华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退给原告于翠莲、杨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公望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