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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郭鹏辉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