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郭鹏辉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