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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振明与王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明,王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明。被执行人:王银良。徐振明与王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银良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徐振明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银良尚应支付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银良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明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