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建锋与陆左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锋,陆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20-1号原告:许建锋,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陆左清,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锋与被告陆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锋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被告陆左清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天和家园22号楼406室的房屋及地下车位1-29、1-30、杂物间1-55,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5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陆左清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天和家园22号楼406室的房屋、地下车位1-29、1-30及杂物间1-55。[所有权证号为:2011012893;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1)第011281号、慈国用(2011)第011282号、慈国用(2011)第01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智君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