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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胡忠朝与商南县水泥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朝,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朝,男,农民。被执行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县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胡忠朝与县水泥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商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商劳仲案字(2010)8号裁决书,由县水泥公司补交1998年12月至2010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含胡忠朝个人缴纳部分);县水泥公司支付胡忠朝经济补偿7820元。2011年9月13日胡忠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商南县养老经办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结算胡忠朝1998年12月至2010年1月养老保险金数额。2012年1月17日商南县养老经办中心计算出养老金24287.27元(其中县水泥公司缴17692.98元、胡忠朝缴6594.27元)。县水泥公司向本院交执行款25512.98元(含支付养老金17692.98元、支付胡忠朝补偿款7820元)。胡忠朝实际领取执行款1225.71元(已扣除养老金6594.27元)。24287.27元养老金已缴于县养老经办中心。执行费50元由胡忠朝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仲案字(2010)8号裁决书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