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欢叶佐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欢,陈某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欢,曾用名陈全宽,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以下简称市排污办)环保大厅服务窗口临聘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区划,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美,男,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现住深圳市福田区(以下简称市排污办)环保大厅服务窗口临聘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2)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欢及辩护人区划、被告人陈某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直属行政事务机构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排污办),主要职责任务为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全市机动车排污监测,核定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等。2011年4月至7月期间,市排污办临聘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徇私舞弊,受他人之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职责,违规核定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在社会上造成广泛恶劣影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还先后收取他人违规定标和改标的好处费数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共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欢经与被告人陈某美商量后,和从事二手车买卖中介业务的张某3(已另案处理)商定,由张某3负责提供黄某车的车牌号,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合作,更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数据,将黄某车改为绿标车。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根据张某3、缪某亮(另作处理)提供的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超越核定黄绿标环保分类标志的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在电脑系统中违规更改18辆大巴车的环保分类数据,把应核发黄某的大巴车核定为绿标。此外,从2011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欢还利用同事的密码登录办公电脑系统,违规更改47辆机动车(含大巴车和小汽车)的环保分类数据,把应核发黄某的机动车核定为绿标。2011年7月14日,深圳都市频道制作并播放了《黄某改绿标,几千元搞掂?》的新闻节目,对违规改标一事做了专题报道,引起民众普遍关注,两被告人的违规核、改标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恶劣影响。(二)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共同受贿的事实。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欢和张某3商量好黄某改绿标按每辆车人民币80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之后,被告人陈某欢按每辆车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分给被告人陈某美好处费。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根据张某3、缪某亮提供的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违规更改18辆大巴车的环保分类数据,把应核发黄某的大巴车核定为绿标,从中收取张某3、缪某亮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4.4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欢分得9万元,被告人陈某美分得5.4万元。另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在核发环保分类标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刘某16辆小汽车(每辆人民币2000元)好处费合计1.2万元。两被告人各分得6000元。(三)被告人陈某欢单独受贿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欢破解了同事的电脑系统密码,随后多次利用该密码登录办公电脑系统,先后为张某3,缪某亮、张某1(另作处理)违规更改了47辆机动车(含大巴车和小汽车)的环保分类数据,把应核发黄某的机动车核定为绿标。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欢先后收取张某3,缪某亮、张某1好处费合计33.61万元。2011年7月28日、29日,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分别被检察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欢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2011年5月,陈某欢、陈某美在核发6台车辆的环保标志时系按照正规手续办理,故该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和滥用职权。2、陈某欢收取的是滥用职权的好处费,只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不应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3、陈某欢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退还全部违法所得。4、陈某欢没有职权,只是负责接受登记材料,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系从犯。5、单位同事保管密码不善、领导监管不力,亦有一定过错。6、陈某欢系临聘人员,处罚应当轻于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7、改标行为可能是普遍行为,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应由二被告人全部承担。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欢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美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认为陈某欢可自行操作,其系受陈某欢的诱导,属从犯;其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排污办)系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直属行政事务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全市机动车排污监测,核定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等。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均为市排污办环保大厅服务窗口的临聘工作人员。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受他人之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职责,违规核定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在社会上造成广泛恶劣影响。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先后收取他人违规定标和改标的好处费数十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共同滥用职权的事实。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欢经与陈某美商量,并与从事二手车买卖中介业务的张某3(已另案处理)商定,由张某3提供委托人张某2、鲍某1、林某1等人的黄某车的车牌号、行驶证复印件等基本资料,陈某欢、陈某美合作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市排污办办公系统更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数据,将黄某车改为绿标车。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根据张某3、缪某亮(另作处理)提供的机动车资料,超越核定黄绿标环保分类标志的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在电脑系统中违规更改了18辆大巴车的环保分类数据,将应核发黄某的大巴车核定为绿标。此外,自2011年5月始,陈某欢还利用同事的密码登录办公电脑系统,违规更改了47辆机动车(含大巴车和小汽车)的环保分类数据,将应核发黄某的机动车核定为绿标。2011年7月14日,深圳都市频道制作并播放了《黄某改绿标,几千元搞掂?》的新闻节目,对违规改标一事做了专题报道,引起民众普遍关注,两人的违规核、改标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恶劣影响。(二)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共同受贿的事实。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欢和张某3商量好黄某改绿标按每辆车80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后陈某欢按每辆车3000元的标准分给陈某美好处费。2011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欢、陈某美根据张某3、缪某亮提供的委托人张某2、鲍某1、林某1等人的机动车车牌号、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违规更改了18辆大巴车的环保分类数据,把应核发黄某的大巴车核定为绿标,从中收取张某3、缪某亮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4.4万元,其中陈某欢分得9万元,陈某美分得5.4万元。另查明,2011年5月,陈某欢、陈某美在核发环保分类标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刘某16辆小汽车(每辆2000元)好处费合计1.2万元,二人各分得6000元。(三)被告人陈某欢单独受贿的事实。2011年5月,陈某欢破解了同事的电脑系统密码,随后多次利用该密码登录办公电脑系统,先后为张某3、缪某亮、张某1(另作处理)违规更改了47辆机动车(含大巴车和小汽车)的环保分类数据,把应核发黄某的机动车核定为绿标并先后收取张某3、缪某亮、张某1等人好处费合计33.61万元。2011年7月27日,市排污办向检察机关举报陈某欢违规核发环保标志并从中牟利,检察人员于7月28日将被告人陈某欢带回检察机关调查,陈某欢交代了涉案事实以及与陈某美共同犯罪的事实,后检察人员于7月29日从市排污办将陈某美带回检察机关调查,陈某美交代了涉案事实。另查明:陈某欢在被抓获前已退还缪某亮5万元,退还张某25万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欢退赃36400元,陈某美退赃6万元,另其存入刘千圣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76)内的受贿款亦被冻结。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搜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的身份及任职材料、劳动合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实施细则》、《机动车环保服务窗口业务工作指引》、《关于设立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情况说明、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张某3、林某1、鲍某1、张某1、张某2、刘某1、李某、邱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及机动车环保监管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但市排污办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全市机动车排污监测,核定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等管理工作,二人负责核定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等工作,实际代表国家机关履行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故二被告人符合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应认定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均实施了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分得贿款,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二被告人实际参与的犯罪事实和受贿数额等事实和情节,对二人适当区别量刑。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均系由检察机关根据相关举报和线索前往所在单位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无自动投案情节,故二被告人认为属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该利益本身是否合法,其行为均构成受贿,故辩护人认为二人按照正规手续核发6台车辆的环保标志并收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既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财物的行为,同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进行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只应认定滥用职权一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当庭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美归案后退还了违法所得,陈某欢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且部分款项已冻结,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三、被告人陈某欢、陈某美所退赃款96400元,以及刘千圣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76)内的受贿款295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邱权渭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