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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建平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张建平,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九龙镇XXX。委托代理人苗蕾,山东黄岛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于建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美,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平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