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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李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萍,李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孙丽萍(又名孙立平),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方红,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李晓明,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石洪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电视台院内)。委托代理人王健,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80号。代表人冷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铮铮,女,1982年3月3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萍与被告李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石景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萍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萍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孙丽萍负担。审 判 长  荣晓雪代理审判员  石 军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