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贵能贸易有限公司与姜军南邹义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贵能贸易有限公司;姜军南;邹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73号原告深圳市贵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益田路以西时代金融中心28A-1、A-2、A-7。法定代表人吴镇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雄金,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邹义柱,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