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程某某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关系不睦,2011年4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请离婚、抚育孩子、被告承担孩子抚育费及诉讼费。被告程某某未答辩。经审���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0年4月27日在原熊家庙乡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11月9日生女孩曹某一,1995年4月生男孩曹某二。原、被告婚后关系不睦,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1日在原告外出打工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诉请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安架房三间,箍窑四丈八。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份,用以证实双方于1990年4月27日在原庆城县熊家庙乡政府领取结婚证。2、庆城县熊家庙办事处米家川村民委员会信笺一份,用以证实被告于2011年3月1日无故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多年,且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但夫妻分居尚未满两年,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规��,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只要原告找回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和好有望。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若斐审判员 李怀元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