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东野升展与张众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野升展,张众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东野升展,住吉林市。被告:张众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野升展与被告张众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野升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东野升展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