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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东野升展与张众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野升展,张众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东野升展,住吉林市。被告:张众博,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野升展与被告张众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野升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东野升展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