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33号原告罗某,女,住六安市开发区。被告朱某,男,住六安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