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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丛笑、管嫦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丛笑,管嫦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60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室。诉讼代表人:孙红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丛笑(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3********),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管嫦媚(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46********),女,194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张丛笑、管嫦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对被告张丛笑、管嫦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2.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