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雪燕与被告闫宪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雪燕,闫宪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苗雪燕,女,1981年2月12日,汉族,农民,成安县宋村人。被告闫宪军,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马丰头村人。原告苗雪燕与被告闫宪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雪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