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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袁莹莹与陈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莹莹,陈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82号原告:袁莹莹,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陈金华,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莹莹诉被告陈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莹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