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玉美诉被告马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7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