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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崔某与丛某甲、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丛某甲,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丛某甲被执行人丛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丛某甲、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崔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崔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