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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党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欠申请执行人党延安人民币2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1年5月18日起计息至还清为止),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被执行人已付申请执行人党某人民币206000元(包括诉讼阶段给付30000元),下欠85000元(含执行费)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2日前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偿还,则由被执行人按2%利息承担85000元的利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7月26日起至兑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