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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卓彬与成都新沁园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彬,成都新沁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陈卓彬。委托代理人:颜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勇。被告:成都新沁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滨江东路158号2单元2804号。法定代表人:陈濯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原告卓彬与被告成都新沁园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卓彬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陈卓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64元,由原告陈卓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翊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