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6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巧珍与刘宁远、过琦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珍,刘宁远,过琦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696-3号申请执行人杨巧珍。被执行人刘宁远。被执行人过琦婕。关于杨巧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宁远、过琦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杨巧珍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宁远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巧珍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宁远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xx的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