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方塘村民小组与李伯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方塘村民小组,李伯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32号原告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方塘村民小组。代表人李启沅,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启业,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李功茂,男,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李伯仟,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方塘村民小组诉被告李伯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方塘村民小组起诉认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体制变革,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李屋片由原来的石门生产队一分为四,分别为塘尾村民小组、方塘村民小组、李一村民小组、李二村民小组,分队时羊岭山划给原告所有,原告持有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但被告未办理承包手续就侵占原告的土地种植农作物,为此,诉请处理。被告答辩则认为,上世纪七十年代,李屋片四个小队(即李一、李二、方塘、塘尾)合并为一个石门队,联队以后所有的农田山岭共同拥有。在那时,由于政府号召不分界限大量开荒,所以集体和个人都同时进行开荒,被告方塘组的农户也在就近“大岭子”开荒,双方都同时在共同拥有的山地开荒,历时将近十年后,由于体制变革石门队又一分为四,所有的农田山岭又重新划分,当时的队委确实把“扬岭山”除已开的荒地外划分给了被告方塘组,还将集体在“扬岭山”脚所开的荒地按人口分给了各农户。当时划山的情况是“划山不划地,权属开荒户集体所有”。“扬岭山”脚的开荒地,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垦以来被告正常耕作三十多年,从未间断,从未发生过权属争议。队委还将集体开荒部分分给自己。要求尊重历史,维护其权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的事项,经审理涉及土地争��,因土地权属争议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案范围,原告可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先申请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然后再请求处理相关权益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方塘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方塘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福彦审判员 林时胜审判员 赖志鱼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