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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黄泉福与吴美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泉福,吴美喜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泉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黄泉福,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宏财,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美喜,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泉福因与被告吴美喜侵犯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泉福的委托代理人傅永涛、何宏财及被告吴美喜的委托代理人杨年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泉福诉称,原告系国内外非常知名的福建泉州民间雕刻艺术家。2002年10月,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福建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原告“福建省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200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原告“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原告现任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副理事长,福建工艺美术学会常务理事、泉州市民间艺术家协会会长、惠安县雕刻艺术研究会会长等职并作为我国传统木雕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原告的作品历来被视为我国雕刻艺术的文化瑰宝,中央电视台曾在《人物》《流行无限》等栏目多次对原告及其作品做专题报道。在外交部钓鱼台国宾馆专门为原告设立了个人作品展馆,其中,用故宫留存的金丝楠木雕成的大型浮雕屏风《王子钓鱼图》(212x363cm)现收藏在国家领导人招待外国元首的万柳堂最显要位置并已被评为国家一级文物。此外,原告的作品还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如获得台湾全球中国文化艺术薪传奖;“2002年中国雕刻艺术节雕刻大奖赛”一等奖;其《皆大欢喜》系列、《福如东海寿比南山》、《天地仁和》等作品都曾获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金奖;原告的作品并得到众多文艺界名人如成龙等的赞赏和收藏。原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办单位举办的“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获得中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十大人物的荣誉称号。新千年以来,原告在传承民间流传的佛像尤其是弥勒造像基础上进行创新和突破,陆续创作完成了《皆大欢喜系列(1)-(12)》、《吉祥如意系列(1)—(2)》等众多作品。这些作品柔和细腻、造型憨态可掬、寓意丰富,一经问世即广受欢迎。原告并于2006-2010期间分别在福建省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上述所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取得系列登记号。2007年8月,《中国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收藏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之系列作品。在2007年10月首届中国(惠安)石木雕术精品拍卖会上,原告的弥勒佛“皆大欢喜”系列之一的作品被买家追捧拍出了619万的全场最高价。鉴于原告作品的极高艺术价值和美誉,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粗制滥造的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以致原告及其作品的声誉受损并导致原告创办的惠安九龙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上市进程遭受重大影响。经原告派员详细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常年经营的店铺内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木雕商品,被告经营场地和经营规模都很大,侵权复制品的品种较多,销量较大。而根据“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网站作品真伪(网址××/zpzw.asp)题目显示,《黄泉福作品真伪查询》是有严格鉴别要求的,且原告唯一指定的销售真品网站“尚易商城”上有原告部分真品标价,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买卖明显是仿黄泉福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与名誉上的重大损失。同时,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实际发生了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调查费、购货费等多项合理开支总计数万元。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运输、买卖侵权复制品)并立即销毁自有的侵权复制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讼诉费用。被告吴美喜辩称,1、被告不是本案的被告主体,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木雕商品,经营场地和经营规模都很大,侵权复制品的品种较多,销量较大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系原告告错了主体。被告系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负责人,经营地址系在石狮市民生路××号,被告经营的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里并没有销售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木雕商品,而是以经营茶具及与茶具有关的礼品为主,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经营的广告标识经营部有销售侵害原告作品权的木雕商品,原告提供的名片上记载的商店名称系富鸿标识礼饰,与被告的经营部名称并不一致,该名片上记载的富鸿标识礼饰工艺部地址是在石狮市民生路××号,礼饰部地址是在石狮市民生路××号,与被告的经营地址石狮市民生路××号也不一致,名片上记载的经营内容也没有木雕商品;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的收款单位为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财务章与被告的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名称也不一致,经营地址也不一致。原告提供的偷录偷拍的现场也无法证实销售原告诉称的侵权商品的就是被告吴美喜,这段视频系原告购买所谓的侵权商品时在石狮市民生路××号店内偷拍的,并不是在被告的经营部内购买的。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大量销售侵害其作品发行权的商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购买的系“自在观音”树脂礼品一件,而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系“清莲观音”工艺品,该工艺品与其所购买的“自在观音”两者在制作材料及制作工艺中存在巨大的差别,该“自在观音”系树脂产品,而“清莲观音”系木雕产品,同时两者在具体造型、人物神态、面部表情、衣着、颜色、底部装饰均存在巨大差异,这两个作品之间只是神似,并不完全一致,两者也不足以混淆,且观音菩萨系中国民间传说的经典人物形象,所有艺术家及老百姓对观音菩萨形象的描绘均大同小异,本案中“自在观音”与“清莲观音”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弥勒佛”商品同样也不存在侵权问题,本案原告均属故意制造诉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3、原告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谋取超值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原告购买的自在观音树脂工艺商品只有一件,价值只有350元,即使真为侵权作品,该店主的非法所得在扣除进货成本之后只有几十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原告却提出高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接近该树脂礼品价值的300倍,非法所得利润的近千倍,原告的这一诉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购买自在观音的商店只是一家面积只有二十几平米的小店,并不是大规模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这家小店经营的大部分礼品也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弥勒佛和清莲观音无关。本案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完全是原告以诉讼维权为名,以诉讼牟利为实。尊重知识产权固然是理所应当,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更是值得提倡,但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显然具有不诚信、滥用著作权、滥用诉权的本质,不应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我们设想,所有的经营礼品工艺品小店的业主,在进货时,不可能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来辨别该礼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查原告确实是为了维护其著作权应当去追究大量生产侵害其作品发行权的生产产家。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泉福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任职证明、当选证书、收藏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原告是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的木雕艺术大师。原告现任“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副理事长”一职并获得“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原告的作品浮雕屏风《钓鱼图》现被外交部钓鱼台国宾馆管理局收藏。原告获得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十大人物”的荣誉称号。原告除获得“2002年中国雕刻艺术节雕刻大奖赛”一等奖外还有许多作品获奖:如原告的“皆大欢喜”系列、“天地人和”、“福如东海寿比南山”等作品都获得了“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金奖;原告的“福报(木雕)”获得首届中国“海丝”工艺博览会“海丝杯”金奖等。2、人民网、法制网、网易、泉州网、泉州市图书馆网、黄泉福官网(即“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网站)、尚易商城等网站的网络报道信息打印资料。证明原告是我国当代杰出的艺术家,其艺术作品享有崇高的艺术价值和较高的市场价位,其作品真伪查询方法及购买收藏要求,厦门等地法院针对原告著作权屡受侵犯现状已有判例惩罚侵权主体。3、作品登记表及惠安县公证处公证证明书、著作权等级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惠安县公证处证明,2005年原告创作完成《皆大欢喜系列(1)-(12)》、《立莲祥如意系列》、《吉祥如意系列(1)-(2)》等诸多作品,原告并于2006-2010期间分别在福建省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取得系列登记号。4、《中国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原书节选。证明在2007年8月出版的《中国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一书中,记载了原告部分获奖情况及社会各界对原告的赞誉情况。详细收录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之大部分作品,包括最易被侵权仿制的《皆大欢喜》等系列作品。5、kingston(即金士顿闪存)4G电脑u盘一个,内含中央台对原告的专访、在被告处买卖侵权复制品现场实况摄像、被告售卖侵权复制品现场照片等电脑文件。证明1998年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及2010年中央电视台《人物》栏目第157期皆对原告雕刻事业成长经历、在雕刻艺术上的辉煌成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主要作品及其艺术特征进行了专题报道。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公开肆意生产销售大量侵权复制品借以牟利的行为极大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合法权益。6、2012闽泉桐证内字第63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公证委托专人叶子龙(已获充分授权)代行系列侵权案件相关权利。7、委托代理合同、厦门市地方税务通用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差旅费等各项开支总计至少1万元。8、被告信息、经办人名片、原告购货票据及已购实物照片。证明原告购买被告所销售的部分侵权复制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仿冒程度、获利情况,被告主体及其经办人信息等。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支付的合理差旅、购货、调查等项费用至少5000元。被告吴美喜质证认为,证据1至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的关联性。证据5的三性有异议,这些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店内有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因为原告提供的现场偷拍的视频资料证实原告购买的所谓的侵权商品是在石狮市民生路××号店内偷拍的,并不是在被告的经营部石狮市民生路××号购买的,而且石狮市民生路××号礼品店的面积只有二十几平米,并没有能力大规模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这家小店经营的大部分礼品也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弥勒佛和清莲观音无关。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系原告与其代理人的单方行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支付的6000元律师费已大大超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被告的登记信息证实被告的经营场所是在石狮市民生路××号,名称是叫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与原告购买侵权商品的地点名称及地址均不一致,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公章也不是被告的公章,原告购买的侵权商品与被告没有关联性。且原告现场提供的这一侵权商品并没有经过相关公证部门的证据公证,原告现场提供的这一侵权商品无法证实与其2012年3月购买的树脂礼品是同一商品。这存在原告自已另行提供其它侵权商品现场提供给法庭的可能性,被告请法庭对原告当庭提供的这一侵权商品的“三性”不予以认定。被告吴美喜提供:9、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10、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经营场所系在石狮市民生路××号,与原告购买的所谓的侵权商品时在石狮市民生路××号无关的事实。11、照片。证明证明被告的经营场所石狮市民生路××号与被告拍摄的石狮市民生路××号富鸿标识礼饰并不是同一场地的事实。原告黄泉福质证认为,这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主张,原告调查到现场购买的产品是富鸿广告标识,票据上也有盖章,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是富鸿广告经营部,原告查到的工商登记是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141号和149是相邻的,根据实地调查141号也改成其他商店,原告实际取证是在富鸿广告礼饰部149-151号,对方盖章是盖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名片是工艺部和礼饰部。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事实部分作如下认定:原告黄泉福是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2002年10月,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福建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原告“福建省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原告于2006年3月创作完成了雕塑美术作品工艺品(清莲观音)美术作品,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闽作登字:13—2006—F—3537号)。2012年3月,原告黄泉福在石狮市民生路××号店以350元的价格购买礼品(自在观音)1尊,并取得了加盖“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1张。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购买的礼品(自在观音)1尊。作品的高度约为58厘米,材质为树脂。经拆封后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别,基本相同。另查,原告因本案支出工商查询费5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被告吴美喜经营的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地点在石狮市民生路××号。庭审后,经本院现场查看,民生路141号店面现在并非吴美喜在经营,而是他人在经营根雕商品。在149、151号店的店招上显示“富鸿礼饰精品”等字样。本案争议问题: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原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著作权有版权登记证据为证,且作品简单大方、线条流畅,并未有类似原告的产品先予登记,被告出售的产品造型与原告作品至少有95%神似,原告提供的证据名片和订单等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侵权事实成立,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同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的记载,原告黄泉福是工艺品(清莲观音)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争执焦点在于原告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被告所销售。原告提供了购买凭证及实物。被告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销售的,其经营地址在民生路141号,而被告购买地址在民生路113号,两者不同,收据也并非被告开具的。对此,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其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地点在民生路149、151号,销售单位为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而从被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体现,其字号为石狮市富鸿广告标识经营部,经营地点在民生路141号。但经本院调查,被告现在的经营场所并非民生路141号,从149、151号店招上体现“富鸿礼饰精品”应为被告现在的经营住址。原告主张其在民生路149、151号店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为被告所出售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出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行为、赔偿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法院酌定具体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根据上述美术作品制作的难易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美喜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泉福工艺品(清莲观音)等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二、被告吴美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泉福经济损失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黄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1,000元,被告吴美喜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