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丽华与青岛宇锋制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华,青岛宇锋制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华,女,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宇锋制针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胡庆社区。法定代表人于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魏丽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宇锋制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