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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培彦、赵风莲与齐俊甫、吴桂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彦,赵风莲,齐俊甫,吴桂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张培彦,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林市榆阳区古塔乡。原告赵风莲,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张培彦妻子。委托代理人赵天德,男,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齐俊甫,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金华路。被告吴桂仁,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彦、赵风莲诉被告齐俊甫、吴桂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彦、赵风莲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彦、赵风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彦、赵风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张培彦、赵风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