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晓军,王占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院晓军,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76号,农民。被告王占勇,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十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院晓军诉被告王占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院晓军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院晓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院晓军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