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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海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海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寨头内围工业区之四厂房。法定代表人余乐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炳荣,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根,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现住汕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减少讼累,和谐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收取一半即75元,由原告汕头市亿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涛()书 记 员  黄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