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150号罪犯陈华,于江西省抚州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7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